判决处罚:科处徒刑。附加刑既可以单独使用,又可以与主刑合并科处。
(一)、犹判处。
《解放日报》1944.3.13:“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,因之科处 张金才 、 张金贵 等以徒刑。”
科(kē)
处(chǔ chù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