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 律规定,处流刑者,妻妾应随同前往,谓之僉妻。乾隆 二十四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。
(一)、清 律规定,处流刑者,妻妾应随同前往,谓之僉妻。
乾隆 二十四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。
佥(qiān)
妻(qī qì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