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处所。 如:场所。住所。各得其所。
2.明代驻兵的地点,大的叫千户所,小的叫百户所(后来只用于地名)。 如:海阳所(在山东)。前所(在浙江)。后所(在山西)。沙后所(在辽宁)。
3.用作机关或其他办事地方的名称。 如:研究所。派出所。诊疗所。指挥所。招待所。
4.a)用于房屋。 如:这所房子。b)用于学校等:一所医院。两所学校。
5.姓。
6.跟“为”或“被”合用,表示被动。 如:为人所笑。看问题片面,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。
7.用在做定语的主谓结构的动词前面,表示中心词是受事。 如:我所认识的人。大家所提的意见。
8.用在“是…的”中的名词、代词和动词之间,强调施事和动作的关系。 如:全国的形势,是同志们所关心的。
9.用在动词前面,跟动词构成体词结构。 如:各尽所能。闻所未闻。
所suǒ,该字有以下意思:1 处,地方:住~。
——《百度百科》
2.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。
3. 量词。
4. 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。
5. 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。
6. 姓氏。
伐木聲也。从斤戶聲。《詩》曰:“伐木所所。”
伐木聲也。
伐木聲、乃此字本義。用爲處所者、叚借爲処字也。若王所、行在所之類是也。用爲分别之䛐者、又从処所之義引申之。若予所否者、所不與舅氏同心者之類是也。皆於本義無涉。是眞叚借矣。从斤。戶聲。
疏與切。五部。詩曰。伐木所所。
小雅伐木文。首章伐木丁丁傳曰。丁丁、伐木聲。次章伐木許許傳曰。許許、柿皃。此許許作所所者、聲相似。不用柿皃之說、用伐木聲之說者、葢許以毛爲君亦參用三家也。今按丁丁者、斧斤聲。所所、則鋸聲也。
所
[名]
1.地方、處所。《呂氏春秋.恃君覽.達鬱》:「厥之諫我也,必於無人之所。」
2.恰當的位置。如:「死得其所」。《易經.繫辭下》:「交易而退,各得其所。」《文選.諸葛亮.出師表》:「必能使行陣和睦,優劣得所也。」
3.量詞。計算建築物的單位。如:「一所房子」、「三所學校」。
4.約略計算之詞。多置於數量、單位之後。《史記.卷五五.留侯世家》:「父去里所,復還。」《續漢書志.第一一.天文志中》:「彗星出天船北,長二尺所。」
5.機關或機構的名稱。如:「區公所」、「派出所」、「研究所」。
6.姓。如漢代有所忠、所輔。
[代]
1.表示指示。相當於「此」、「這」。《呂氏春秋.審應覽.審應》:「齊亡地而王加膳,所非兼愛之心也。」唐.杜甫〈示從孫濟〉詩:「所來為宗族,亦不為盤飧。」
2.表示疑問。相當於「何」、「什麼」。《國語.魯語上》:「長勺之役,曹劌問所以戰於莊公。」
[連]
假設、如果。《詩經.鄘風.牆有茨》:「中冓之言,不可道也;所可道也,言之醜也。」《左傳.僖公二十四年》:「所不與舅氏同心者,有如白水。」
[助]
1.虛字。置在動詞前,暗示動作達到的事物。如:「前所未聞」。《論語.顏淵》:「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。」
2.與「為」或「被」合用,表示被動的意思。如:「他的作品為一般青年人所喜愛。」
[副]
相當於「尚」、「還」。《樂府詩集.卷四六.清商曲辭三.無名氏.懊儂歌十四首之三》:「江陵去揚州,三千三百里。已行一千三,所有二千在。」
1、所讀音:爽阻切,音䝪,語韻。釋文:
❶伐木聲也。詩曰。伐木
❷猶地也。《論語爲政》:居其
❸處也。《呂覽達鬱》:必於無人之
❹是不定之辭。見〔禮記檀弓注高四尺
❺
❻凥也。見《廣雅釋詁》。
❼盡也。見《廣雅釋詁》。
❽猶道也。《禮記哀公問》:求德當欲。不以其
❾言且也。見〔書牧誓爾
❿猶許也。《漢書張良傳》:父去里
〔按里
⓫猶可也。《史記淮陰侯傳》:非信無
⓬猶若也。《左宣十年傳》:
⓭猶或也。《孟子離婁》:國之
⓮語助也。《禮記檀弓》:君無
⓯
⓰
⓱沙
〔注〕:流沙
⓲瞿
⓳
⓴天子
㉑姓也。漢武帝時、諫議大夫
2、佦釋文:古所字。見《集韻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