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市制长度单位。10寸为1尺,10尺为1丈。1尺约合33.33厘米。
2.泛指量长度和画图用的器具。 如:卷尺。丁字尺。
3.像尺的东西。 如:计算尺。
4.工尺谱记音符号之一。相当于简谱的“2”。
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十寸爲尺。尺,所以指尺䂓榘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,所識也。周制,寸、尺、咫、尋、常、仞諸度量,皆以人之體爲法。凡尺之屬皆从尺。
十寸也。
寸、十分也。禾部曰。十髮爲程。一程爲分。十分爲寸。又曰。律數十二。十二禾秒而當一分。十分而寸。漢志曰。九十分黃鍾之長。一爲一分。十分爲寸。十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十丈爲引。而五度審矣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
寸部下亦曰。人手卻一寸。動𧖴謂之寸口。鄭注周禮曰。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。疏云。陽明在大拇𢫾本骨之高處與弟二𢫾閒。寸口者、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是也。按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、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。卻者、𢇛也。𢇛者、拓也。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、是曰寸口。凡寸之度取象於此。十寸爲尺。
十其長是爲尺。尺、
逗。所㠯𢫾尺規榘事也。
𢫾尺當作𢫾𢇛。聲之誤也。𢫾𢇛猶標目也。用規榘之事。非尺不足以爲程度。尺居中。下可晐寸分。上可包丈引也。漢志曰。寸者、忖也。尺者、蒦也。尺𢇛蒦三字同韵。从尸。
主也。从乙。
會意。昌石切。古音𡉈五部。古書亦借赤爲之。毛晃曰。宋時案牘如此。乙、
逗。所識也。
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。輒乙其處。題識之意也。以榘尺記識所度、故從乙。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。皆㠯人之體爲法。
寸法人寸口。尺起於寸。咫法中婦人手。尋、八尺也。法人㒳臂之長。常倍尋。或曰。常當作丈。周制、八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人長八尺、故曰丈夫。人部曰。仞、伸臂一尋也。是仞尋無二。而此尋仞並舉。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。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。非許原文。說詳人部。
尺
參見「尺寸」(二)條。
尺
[名]
1.量詞。為民間使用的長度單位。例如一臺尺約等於三十公分;一市尺約等於三十三公分。
2.量長短的器具。如:「皮尺」、「鐵尺」。
3.像尺的條狀物。如:「鎮尺」、「戒尺」。
[形]
微小的。如:「尺寸之功」。《孟子.公孫丑上》:「尺地莫非其有也,一民莫非其臣也。」
尺
參見「工尺」條。
1、尺讀音:昌石切,音赤,陌韻。釋文:
❶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十寸爲
〔注〕:十分一寸也。人所診脈處。五藏脈所會也。
〔按蔡邕獨斷。夏十寸爲
❷脈也。《脈經分別三關境界脈候所主》:從魚際至高骨。卻行一寸。其中名曰寸口。從寸至尺。名曰
❸樂譜也。《宋史樂志》:林鐘用
❹六
❺百
❻三
〔注〕:以三
❼
〔注〕:版長
❽
〔按廣雅釋蟲。
❾襄
❿
⓫
⓬
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