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熙字典康熙字典 · 尺字

康熙字典「尺」字

清·张玉书,陈廷敬.等编

康熙字典 · 尺」字
康熙字典 · 尺字
藏書

字源考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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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首 单一部
拼音 chě
笔画 4画
结构 单一
五行 属火
UniCode CJK
四角号码 77807
常用字
姓氏 尺姓
吉凶
注音 ㄔˇ  ㄔㄜˇ 

康熙字典·尺字意思

【廣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𠀤昌石切,音赤。【說文】十寸也。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,十寸爲尺,規矩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所識也。周制:寸尺咫尋常仞,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。【家語】布指知尺,舒肱知尋。【前漢·律歷志】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,一黍爲分,十分爲寸,十寸爲尺。【蔡邕·獨斷】夏十寸爲尺,殷九寸爲尺,周八寸爲尺。【周禮·司市】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。
大尺曰施。【管子·地員篇】其施五尺。【註】施音遺,大尺之名。
【小爾雅】五尺謂之墨。【周語】不過墨丈尋常之閒。【註】五尺爲墨,倍墨爲丈。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,其名爲墨,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。
【唐輦下歲時記】二月朔日爲中和節,賜大臣戚里尺,謂之裁度民閒。
法三尺,謂以三尺竹𥳑書寫法律,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。今以三尺爲𠛬具,非也。
叶昌約切,音綽。【詩·魯頌】是尋是尺。叶下作若。 【韻會】通作赤。
考證:〔【說文】周制,寸,尺,咫,尋,常,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。〕 謹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。〔【周禮·地官】置丈尺於絹布之市。〕 謹照原文地官改爲司市疏,市改肆。

康熙字典·尺字基本解释

[ chǐ ]

1.市制长度单位。10寸为1尺,10尺为1丈。1尺约合33.33厘米。

2.泛指量长度和画图用的器具。 :卷尺。丁字尺。

3.像尺的东西。 :计算尺。

[ chě ]

4.工尺谱记音符号之一。相当于简谱的“2”。

说文解字 · 尺字

字说文解字原文:

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十寸爲尺。尺,所以指尺䂓榘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,所識也。周制,寸、尺、咫、尋、常、仞諸度量,皆以人之體爲法。凡尺之屬皆从尺。

尺字 清代 段玉裁《说文解字注》

十寸也。

寸、十分也。禾部曰。十髮爲程。一程爲分。十分爲寸。又曰。律數十二。十二禾秒而當一分。十分而寸。漢志曰。九十分黃鍾之長。一爲一分。十分爲寸。十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十丈爲引。而五度審矣。
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
寸部下亦曰。人手卻一寸。動𧖴謂之寸口。鄭注周禮曰。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。疏云。陽明在大拇𢫾本骨之高處與弟二𢫾閒。寸口者、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是也。按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、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。卻者、𢇛也。𢇛者、拓也。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、是曰寸口。凡寸之度取象於此。
十寸爲尺。
十其長是爲尺。
尺、
逗。
所㠯𢫾尺規榘事也。
𢫾尺當作𢫾𢇛。聲之誤也。𢫾𢇛猶標目也。用規榘之事。非尺不足以爲程度。尺居中。下可晐寸分。上可包丈引也。漢志曰。寸者、忖也。尺者、蒦也。尺𢇛蒦三字同韵。
从尸。
主也。
从乙。
會意。昌石切。古音𡉈五部。古書亦借赤爲之。毛晃曰。宋時案牘如此。
乙、
逗。
所識也。
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。輒乙其處。題識之意也。以榘尺記識所度、故從乙。
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。皆㠯人之體爲法。
寸法人寸口。尺起於寸。咫法中婦人手。尋、八尺也。法人㒳臂之長。常倍尋。或曰。常當作丈。周制、八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人長八尺、故曰丈夫。人部曰。仞、伸臂一尋也。是仞尋無二。而此尋仞並舉。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。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。非許原文。說詳人部。

國語辭典 · 尺字的意思


參見「尺寸」(二)條。

[名]
1.量詞。為民間使用的長度單位。例如一臺尺約等於三十公分;一市尺約等於三十三公分。
2.量長短的器具。如:「皮尺」、「鐵尺」。
3.像尺的條狀物。如:「鎮尺」、「戒尺」。
[形]
微小的。如:「尺寸之功」。《孟子.公孫丑上》:「尺地莫非其有也,一民莫非其臣也。」

參見「工尺」條。

中華大字典 · 尺字的意思

1、尺讀音:昌石切,音赤,陌韻。釋文:
❶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十寸爲所以指規榘事也。从尸乙。乙、所識也。周制。寸、、咫、尋、常、仞、諸度量。皆以人之體爲法。見《說文尺部》。
 〔注〕:十分一寸也。人所診脈處。五藏脈所會也。
 〔按蔡邕獨斷。夏十寸爲。殷九寸爲。周八寸爲。通鑑外紀。禹十寸爲。湯十二寸爲。武王八寸爲。通雅曰。禮記周注云。按禮制周猶以十寸爲。六國變亂法度。或言周八寸。其說與說文合。可信。民國三年三月頒布權度條例。營造尺庫平制。十寸爲一。萬國權度通制。十新寸爲一新〕。
❷脈也。《脈經分別三關境界脈候所主》:從魚際至高骨。卻行一寸。其中名曰寸口。從寸至尺。名曰澤。故曰寸。寸後前名曰關。〔今中醫猶稱脈、寸脈〕。
❸樂譜也。《宋史樂志》:林鐘用字。〔餘詳一字〕。
❹六。年十五以下也。《後漢明帝紀》:並可以受六之託。
❺百。帆檣也。《文選木華賦》:候勁風。揭百
❻三。法也。《史記杜周傳》:周曰。三安出哉。前主所是著爲律。後主所是疏爲令。
 〔注〕:以三竹簡書法律也。〔俗謂舞文爲弁髦三。今以三爲刑具。如笞杖之類。非也〕。
一。詔版也。《後漢陳蕃傳》:一選舉。
 〔注〕:版長一以寫詔書。
蠖。屈伸蟲也。《易繫辭》:蠖之屈。以求信也。
 〔按廣雅釋蟲。蠖。蠀泊也〕。
❾襄。五射之一。詳射字。
澤。言小也。《文選宋玉對楚王問》:夫澤之鯢。
牘。素。書札也。《漢書陳遵傳》:與人牘。〔古詩〕:中有素書。
八。日本稱簫之一種。云卽我國古時洞簫也。
骨。日本語。謂臂之正骨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