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明确规定,在婴儿未满周岁前,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,每次30分钟;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。
哺(bǔ)
乳(rǔ)
时(shí)
间(jiān jiàn)